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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这个逻辑是能成立的,那么国家连《刑法》等法律都难以制定——谁敢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告破的呢?如果有的案子成了谜案,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于是就说们的《刑法》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逻辑可以成立吗?我们非得等到有百分百把握能破获所有刑事案件时才能制定《刑法》吗?如果我们都已经完全有方法可以掌握官员财产状况,那还需要申报、公示吗?谁有问题就处置谁不就结了?可见某些领导的逻辑是多么荒谬。
对之,宪法的解说十分清晰: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法律制度中种种权利和自由及义务的法律设定,都包含着对公民私人空间或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将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作为法庭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在被调查者面前,他们竭力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行为动机,并常常采用欺瞒或欺骗的方式迷惑对方,整个调查过程具有隐秘性,这些处于法律边缘的职业者的行为往往对公民的私人领域构成某种威胁。以窥探他人私人空间的秘密为谋生手段的人,无论我们将他叫做什么———私人侦探、民间调查公司人员等等,都具有这种特点:他不是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授权的代表国家或法律权威的专门职能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代表某些公民的私人利益或某些社会团体或公司的特定群体利益的受雇者。也正是这样,才需要法律的干预,需要规范私人侦探之类的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现实是,在法律规范不明朗、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机构常常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其行为或运作方式极易失控。
林喆,中央党校教授 进入专题: 知情权 隐私权 私人侦探过去二十年来的改革进程,充分地证明了利益相互递增对于推进改革的重要作用。但在短期内,由于惯性的作用,废除死缓不太可能,所以,本文下面的建议暂以死缓的存在作为前提。
因为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今年才开始实施,如果马上就改可能会损害刑法的严肃性。刑法第八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死缓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减刑的,一类是不限制减刑的。由于死缓和死刑之间的巨大差距,所以,云南高院的这两起判决引来了空前的社会义愤。从长远来看,死缓是要取消的,因为它是人治社会下的产物,而且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另外世界上也就我们一个国家有死缓制度。
法院的公信力得以维护了,法律秩序也就得以保障了。可以看出,无期徒刑、死缓同死刑的差距实在太大,刑罚结构极为不合理。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转为40年有期徒刑。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就没有25年或20年的限制,那么被判有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的罪犯,两年后转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25年,然后还可以减刑。第五,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0年,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25年。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减为有期徒刑25年。药家鑫故意杀死一人在陕西法院被判处死刑,李昌奎故意杀死两人并强奸其中一人在云南高院却被判处死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在适用死刑时一定要慎重,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第四,限制减刑的死缓在2年缓刑期后转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35年。
所以,即使这次刑法修正案有限制死刑的规定,但由于它把这项权力交给了法官,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它的优点。它还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不得低于13年。
如此以来,就会有一些被判处死缓的罪犯,15年(缓刑期的2年+转刑后的13年)就可以刑满出狱。为了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保持衔接,有期徒刑单项罪名的上限应该从现在的15年提高为20年,数罪并罚的上限从现在的25年提高到40年。
第三,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转为有期徒刑35年。1997刑法对于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规定很低,无期徒刑最低是10年,死缓最低是12年。在慎重适用死刑成为我国司法发展趋势的今天,要想尽可能的少判处死刑又不激起社会义愤而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必须加大自由刑的力度,为此就需要对死缓以及无期徒刑的规定进行修改。这样,有期徒刑单项罪名的最高刑期(20年)以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最低服刑期限(40年×1/2=20年),正好与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最低期限(20年)相衔接。我们在反思云南高院错误的行为(在死刑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以及在死缓与死刑严重不衔接的情况下试图停止适用死刑)的同时,也要反思立法中的失误。在2年缓刑期后转为有期徒刑40年的,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30年。
当那些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至少要服刑25年时,当那些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至少要服刑30年时,死缓与死刑之间、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都得到有效地衔接,人们对于某些不太严重的故意杀人案改判死缓也就能接受了。如果缓刑后转为有期徒刑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
为了和死缓和无期徒刑的修改相适应,有期徒刑也应做修改。进入专题: 刑罚 。
根据上述理念,在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问题上,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可以在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的基础上作如下修改:第一,在刑法上明确规定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而不是交由法官来裁决。第二,死缓两年缓刑期之后,转为无期徒刑。
总之,第八次刑法修正案虽然在死缓和无期徒刑的规定上有所修改,但未从根本上改变生刑偏轻的状况,远远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慎重适用死刑的需要。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转为有期徒刑30年。死刑偏重主要体现为死刑的罪名太多,生刑偏轻主要体现为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偏轻。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被判有这两种刑罚的罪犯实际要服刑多少年? 首先是不限制减刑的死缓。
改变死刑偏重的局面是要进一步废除某些罪名的死刑,把死刑的罪名限制在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贪腐犯罪等少数罪名上。2011年3月通过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提高了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最低服刑时间,但距离合理的刑罚结构还有很大差距
进入专题: 刑罚 。所以,在慎用死刑成为时代潮流的今天,在很多死刑被改判成死缓的今天,修改死缓与无期徒刑已经变得非常必要了。
药家鑫故意杀死一人在陕西法院被判处死刑,李昌奎故意杀死两人并强奸其中一人在云南高院却被判处死缓。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就没有25年或20年的限制,那么被判有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的罪犯,两年后转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25年,然后还可以减刑。
2011年3月通过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提高了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最低服刑时间,但距离合理的刑罚结构还有很大差距。当那些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至少要服刑25年时,当那些因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累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至少要服刑30年时,死缓与死刑之间、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都得到有效地衔接,人们对于某些不太严重的故意杀人案改判死缓也就能接受了。第五,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0年,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25年。它还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不得低于13年。
由于死缓和死刑之间的巨大差距,所以,云南高院的这两起判决引来了空前的社会义愤。我们在反思云南高院错误的行为(在死刑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以及在死缓与死刑严重不衔接的情况下试图停止适用死刑)的同时,也要反思立法中的失误。
本文要探讨的主题是生刑偏轻的问题,死刑偏重的问题另文探讨。因为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今年才开始实施,如果马上就改可能会损害刑法的严肃性。
但是,时间也不宜拖得太长。1997刑法对于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规定很低,无期徒刑最低是10年,死缓最低是12年。